慈利法院經調研發(fā)現,當前自助游糾紛處理中存在以下法律問題:
一是發(fā)生事故是由組織者承擔還是意外事件,存在爭議。以廣西南寧“中國驢友第一案”為例,一審法院認為中國尚無與自助游活動相關的制度和法律規(guī)定,為保護參與人安全,應允許事后責任追究。組織者收取活動經費,推定其行為具有營利性,又因其不具備進行營利活動的資質,其行為具有一定違法性,應當預見危險而沒有預見,沒有實施安全防范措施,具有主觀過失。二審法院認為,各參與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明知具有一定風險,且各參與者之間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事故發(fā)生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組織者主觀上并無過錯。此外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24條也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是目前的法律對組織者的責任不明確。由于沒有法律法規(guī)以及指導性意見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就造成在實踐中出現事故后的法律責任難以追究,組織者對于參與者的傷亡事故承擔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難以界定。一種說法認為自助游的組織發(fā)起過程像是一個合同的簽訂過程,自助游的發(fā)起過程中有要約邀請,有要約,有承諾,而合同就是因為雙方當事人相對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因此自助游的一系列的發(fā)起過程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口頭合同。由于自助游組織者的牽頭作用,其在自助游團隊中也擁有比較大的發(fā)言權。但是對整個活動安排,組織者顯然也不能具有絕對的決策權,很多事情都是經過全體參與者一起決議的。因而,組織者與參與者之間的旅游合同內容具有綜合性,其性質主要體現為無償委任合同性質。如果是合同性質,承擔的就是違約責任,但這種合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只是少部分學者的意見,并未有規(guī)范性法律意見確定下來。在實踐中,考慮到舉證以及賠償請求的可操作性,遇害者家屬往往要求組織者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這類案件中,各方都把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爭議的焦點。法院也充分考慮這部分因素,做出判決。但是,組織者是否應當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
三是自助游組織者與參加者訂立的免責協(xié)議效力不確定。大多數自助游的組織者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則,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來規(guī)定相互間無須對活動中因個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傷害承擔責任,即所謂“免責條款”。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此類合同約定的關于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也有專家認為此規(guī)定并不適用AA制自助游活動,簽訂的免責聲明應該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關鍵是看組織者有無明顯過失或過錯存在。
四是參加和組織旅游對于責任分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自助探險游是一種新型的旅游形式,當在戶外探險過程中出現人身意外等法律糾紛的時候,沒有先例可以借鑒,只能依據現有的民法理論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法院也面臨很大的難題,做出的判決難以讓各方滿意。在跟團旅游活動中,出現人身傷亡或者其他財物糾紛等等事件,由于雙方一般簽定有規(guī)范的合同,可以依據《旅行社條例》、《合同法》等來判斷,法律法規(guī)已經明確了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的關系,而在自助探險游中,由于組織者和參與者法律關系并不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很難界定。
五是遭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可否參照團隊旅游。團隊旅游中,因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或等某些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造成行程必須更改、延誤、滯留、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客觀情況做出全權處理決定,但須征得游者同意,導致產生的額外費用或業(yè)務損失費,旅行社有權向游客收取。在自助旅游中,在因遭遇不可抗力,“驢友”身體狀態(tài)不佳等某些事由而造成行程必須更改、或者出現需要提前結束的情況時,“驢頭”應根據當時的客觀情況,與“驢友”們協(xié)商一致而修改活動計劃,以保障大家的權益。由此產生的費用,共同承擔。
六是自助游的保險意識并不深入。目前我國在旅行社組團旅游方面已經立法強制旅行社投保責任險,由旅行社對旅客安全負責。各保險公司以旅游救助保險、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旅客景點意外傷害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等四種保險為主,并在各險種下還設計了不同的保險合同以適應旅游者的不同要求。但選擇自助旅游者出游時往往因沒有購買保險意識,或因選擇的是表現未涉及的待開發(fā)區(qū)域而非成熟景區(qū)等原因(而目前的一個現實是只有在已開發(fā)成熟的景區(qū)才有出現安全事故時可由已投保景區(qū)負責安全事故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使得在發(fā)生事故后得不到保障。
對此,我院建議:
一是建立完善的預警制度和救援體系。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建立起全面的旅游預警制度,以便向自助旅游者及時傳達諸如天氣、交通、衛(wèi)生等相關信息,以保證旅游活動的順利開展;建立完善的救援體系,政府應對旅游目的地的相關工作人員開展救援知識方面的專業(yè)培訓,盡快組建專業(yè)的救援隊伍。
二是完善旅游保險。目前國家強制推行的旅游責任險制度只針對旅行社業(yè)務,對于自助旅游者沒有相關舉措。因此,政府在強制推行旅行社和景區(qū)責任險的基礎上,也應強制推行自助旅游者的個人保險險種,適當時還可以推出部分特殊險種。
三是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體系。盡快制定針對自助游的法律法規(guī),彌補目前這一法律空白,推行關于自助游安全與管理方面的立法,界定自助游組織者和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明確事故責任的認定,即使當避免事故的良好愿望無法實現時,也能夠合理解決糾紛,達到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
四是加強調研,出臺司法解釋。如最高法院對自助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的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作出司法解釋,統(tǒng)一自助旅游糾紛案件裁判尺度,以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yè)健康發(fā)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