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18-03-19 12:24:50 來源:vvv-eee-multi-tld-no-pending.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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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桑植法院民二庭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09年9月21日,伍某與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中心支公司簽訂了一份車輛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包含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伍某于當天交納了保險費,保險期限2年。2010年9月8日,伍某駕駛該車經(jīng)過桑植縣蹇家坡鄉(xiāng)南門坡村時發(fā)生車禍,致使乘車人員覃某受傷,伍某遂向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中心支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派員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之后伍某將覃某送往桑植縣人民醫(yī)院搶救,因傷勢嚴重轉到張家界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共花醫(yī)療費13998.06元,營養(yǎng)費800元,交通費300元。伍某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投保車輛未年檢為由而拒賠,原因是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六條免責條款中第十款已明確約定:“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輛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對車上人員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伍某投保的車輛檢驗有效期為2009年9月22日止,即為簽訂保險合同的第二天保險公司就開始對車輛事故免責。2009年9月21日投保,2009年9月22日車輛檢驗到期,保險公司當時怎么不提醒,一年后發(fā)生保險事故卻拒賠,伍某實在想不通,一紙訴狀將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中心支公司告上法院。經(jīng)法院庭審查明,伍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了免責條款,伍某在保險合同及免責條款告知書上均簽字確認,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法院對此應予支持。伍某弄清原因后非常后悔,責怪自己當初簽字時沒仔細閱讀合同內容,表示要知道不年檢不賠就一定會去年檢。并提出,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應對這種情況給予提示。通過法院多次調解,保險公司考慮到伍某及傷者的實際困難,自愿賠償5000元。
此案告誡廣大市民,購買車輛保險及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看清免責內容是否能夠接受,對雙方是否公平,如果不能接受應當向合同對方提出修改意見,在雙方意見取得一致后再簽字。否則,就會有可能給投保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引發(fā)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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